现在很多孩子在上学期间到游戏厅,有的自觉不自觉的参与了游戏赌博,不仅经常输钱,而且还可能会受到其他方面的侵害。面对这种情况,社会上不断有人要求严格管理学校周边环境,但是无论如何管理,总有管理不到的地方。但家长在适当的时候,为了保护自己孩子的利益,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明确这种诉讼的可能性与操作性,记者走访了有关律师。
律师们认为,家长可以到法院,利用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以游戏厅为被告进行诉讼,不仅可以要求游戏厅归还孩子输掉的钱,而且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其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不得违犯法律的规定,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当孩子到游戏厅进行赌博时,孩子与游戏厅之间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购买关系,这种购买关系的一方是孩子,另外一方是游戏厅,游戏厅向孩子提供的是一种获利机会,这种机会可以认为是合同的标的。现在游戏厅中的赌博行为,不仅违犯了法律的规定,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孩子与游戏厅的合同是不法合同,这种合同应当被确定为无效合同,一旦合同被确定无效后,一方应当向另一方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因此游戏厅应当归还从孩子那里取得的钱款。
第二,对于成年人来说,我们都知道赌博的胜负率是不一样的。一般说来胜的概率要小一些,负的概率要大一些,基于这种相对稳定的判断,大多数成年人对自己是否需要进行赌博可以做出正确的决策;而对于某些年龄特别小的孩子,当他们进行赌博时,依据他们的经验和智力,往往无法对自己行为后果进行预见,这时他们做出的行为可以被视为无效的法律行为,孩子的购买行为是可以被撤销的行为。
第三,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法律,以任何方式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现在的游戏厅的赌博行为,则可能违犯了上述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律这些游戏厅不仅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而且还可能因为侵犯未成年人的健康权等而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此外,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作为经营者的游戏厅和作为消费者的孩子,其权利义务也是比较明确的,如果孩子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伤害,也可以以消费者的身份向游戏厅要求赔偿。
在这种案件中,比较困难的是举证问题。一般情况下孩子很难取得游戏厅的收款收据,事后当家长找到游戏厅时,对方也不会承认。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民事诉讼,从证据上讲对家长是不利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向孩子进行证据教育,要求他们向游戏厅索要发票,也可以寻找直接的证人,充分利用书面证据、物证和人证。
综上所述,家长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以游戏厅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游戏厅归还孩子输的钱,并要求游戏厅对孩子进行精神赔偿。
应该说,游艺厅的行为是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而行为人就所生损害负担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违法性和主观过错共4个要件,损害事实是指权利和受法律保护利益的数量减少以及品质降低,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违法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他人权利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主观过错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就上面的事例而言,侵权行为人(即游艺厅)经营赌博机的行为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游艺厅应当经营除赌博机之外的合法游艺机种,但其未尽此法定义务,此为不作为的非法行为。其次,游艺厅的非法经营,导致众多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进行赌博行为,输掉了大量钱财,致使未成年人的父母经济上受到了巨大的损失,此为损害事实,并且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3条的有关规定,游艺厅作为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厅不但不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还设立赌博机故意引诱未成年人进行游艺赌博,存在着明显的主观故意。
综上所述,游艺厅的行为完全符合民事法律上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所以,笔者认为,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游艺厅返还其受损财产,以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
当然,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在主观上也存在着疏于管理子女的过错,应在以后加强对子女的管理。
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杨振波张海涛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